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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佳和电子**任公司与嘉兴海**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海**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佳和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甘*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5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意见:欠款属实,希望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宁市佳和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嘉兴海**限公司货款157000元,由被告于2008年2月25日前支付原告57000元,于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于2008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40000元,于2008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0元;

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支付,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尚欠货款余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1720元,财产保全费1330元,合计3050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于2008年2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部分本院不再办理退款手续)。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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