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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华荣**限公司与吴江市盛泽双成喷织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江市盛泽双成喷织厂与被告海盐华荣**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货款22538.14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意见,同意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海盐华荣**限公司欠原告吴江市盛泽双成喷织厂货款22538.14元,由被告于2008年3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08年4月20日前支付9000元,余款3538.14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到期不付的,则原告有权就尚欠款项余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并由被告另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38.14元;

三、本案受理费182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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