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诉被告肖王*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2969.9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的一切费用。被告意见,希望协商解决。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肖王**原告高**货款52969.95元,由被告于2008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8000元,自2008年5月至2008年9月每月月底前支付给原告7500元,余款7469.95元由被告于2008年10月31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不付,则原告有权就尚欠货款余款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562元,财产保全费570元,合计1132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