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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甲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甲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两个月后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合法结婚登记。1994年10月27日生女孩张*乙,1999年9月18日生男孩张*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由于脾气性格不合,为家务琐事经常吵打,孩子出生后,看在孩子的份上,原告对被告一直迁就忍让。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且经常酗酒,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呈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张*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甲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齐*甲与被告张*甲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合法结婚登记。1994年10月27日生女孩张*乙,现已成年;1999年9月18日生男孩张*丙,现在校读书。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二个孩子户口本复印件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齐*甲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现本院提供证人齐*乙(原告的哥哥)当庭出具的证言,证人证明××××年××月××日原、被告结婚20年以来,被告经常打原告,酗酒闹事,其多次劝说,但被告屡教不改。去年11月份,被告赵到原告工地打原告,这种情况下,其接原告回家。

原告齐*甲称无婚前个人财产在对方处,无婚后合置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对原、被告的财产不做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其中列举的婚姻自由原则当然含概离婚自由之意。在司法程序中,干预双方已缔结的有效婚姻关系,应参照当事人就婚姻问题是否形成合一的意见或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准则。本案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年××月××日**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事实婚姻处理。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张*丙自愿随原告生活,本院予以确认。抚养费由被告张*甲负担,具体标准参照河北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0186元的25%计算,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即10186元×25%×2年u003d5093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齐*甲与被告张*甲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丙由原告齐*甲抚养,被告张*甲给付原告齐*甲抚养费5093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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