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马*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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