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马*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原告骆**与被告雷连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戴某某与平阳**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州司与浙**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州**公司与陈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路*与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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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