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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代*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杨*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打,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原告和女儿漠不关心,自2015年春节后,原、被告分居生活。至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杨*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代*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在婚前从相识、相恋到结婚历经一年多的时间,奠定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相互关心,相互体贴,生活幸福。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好转,被告发觉原告有意识疏远被告,在外挣的钱也不交给被告,经被告多方了解,发现原告在外与某女姘居。为给女儿一个既有父爱、又有母爱的家庭生活环境,同时也给原告一个机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或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孩,取名杨**。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又生育一子女,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未能举证,故对其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稳定双方婚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代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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