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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郑*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2年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儿子郑**。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及家庭漠不关心,靠原告打零工维持生活。尤其近几年,原、被告感情越来越恶略。呈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郑*甲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郑*甲于1992年腊月十六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郑*乙,现已成年。以上事实,有《结婚证》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李*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离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有一子,即使偶有感情不和,亦应互敬互让,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克服彼此的缺点,增强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还能维系。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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