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男到女家落户。婚后于2009年12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王*甲,现随原告生活。婚后由于被告经常酗酒,不务正业,还经常参加赌博,对原告及女儿不闻不问,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11月份,原、被告发生争执,被告离婚家出走,至今未归。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24日生一女孩王*甲,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并多次经人调解。2014年11月再次发生争执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庭审时原告称要求抚养孩子,并放弃追要小孩抚养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吵打,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损伤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又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未果,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女孩王*甲现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应予准许。原告放弃向被告追要小孩抚养费,是其对自已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与被告范*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甲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