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10日生一女孩张**,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未能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很大,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15年正月原、被告再次发生吵打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找被告调解,被告拒绝回家。呈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张**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甲与被告孙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10日生一女孩,取名张锦*,现随原告张*甲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信息表》及孩子张锦*户口本复印件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张*甲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定州市**村民委员会于××××年××月××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张*甲为我村村民,自张*甲与孙*结婚至今,双方经常吵打。于2015年正月初五双方再次吵打,孙*丢下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经我村多次调解,女方不予和好;2.证人张*乙、张*丙、张*丁当庭提供的证言,三名证人均证明原、被告发生矛盾,去劝说但被告拒绝回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且婚后生有一女,双方分居时间未满二年,即使偶有感情不和,亦应互敬互让,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克服彼此的缺点,增强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还能维系。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