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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卢*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卢*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0月11日同居生活。2010年9月2日生儿子卢*乙;2013年3月生女儿卢*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老人包办,原告年幼无知,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原告无法忍受,于2015年3月9日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卢*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10月11日经人介绍相识并举行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9月2日生儿子卢*乙;2013年3月21日生女儿卢*丙,现均随被告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处理离婚案件时,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标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提出的离婚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被告离婚。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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