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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马*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发现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诉讼费用不同意负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应珍惜双方的感情互相关心、互相体谅,建立和睦家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条件,而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家庭和睦,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马*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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