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张*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某甲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甲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黄*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边*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