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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崔*与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姜*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崔*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姜*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2014年6月24日被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4月又起诉离婚,6月23日撤诉。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14年1月被告姜*离家,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姜*答辩称,同意离婚,共同财产有在中山绿洲20号楼2单元3403号单元楼一处,是我个人出资买的,同意给原告崔*1万元,房归我,剩余款我个人负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贷款购买定州**洲小区20号楼2单元3403号单元楼一处,现由原告崔*居住,房子首付8.8万元,已经还贷17个月,每月还贷1347元,不包括房屋的装修等,原告崔*称是其借钱装修,有111平米,当时是2345元/平米,现在共出资八九万,认为这套房价现在价值五六万,主张要房子,不给被告姜*补偿,双方差距甚大,且均不申请对房屋进行价值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同意离婚,本院确认。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上述单元楼房一处,因双方对价值和处分方法不能取得一致,且均不申请对房屋进行价值评定,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崔*与被告姜*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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