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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平建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登记。原告是再婚,被告系男到女家落户。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证,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原告主张感情破裂,无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因就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负举证责任,原告无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团结,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边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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