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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女,长女李*甲16岁,次女李*乙8岁。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与公婆住在一起。因被告及其父母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我生完第二个女儿之后,被告及其家人经常冷眼相对,产生家庭矛盾。2013年8月我曾提出诉讼请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并写保证书而未离婚。但被告还是像之前一样对我漠不关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有东风雪铁龙轿车(车牌号:冀F6C383)一辆。家庭共有财产:婚后共建房屋13间;在原有庄*之外购置的300平米庄*;各种家用电器及未提及的车辆、用具等共计约3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李*甲由被告抚养,次女李*乙由原告抚养,双方同时支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6月29日生一婚生女李*甲,于2006年12月31日生一婚生女李*乙。双方认可夫妻共同财产有价值6万元的轿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

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原告的起诉陈述,被告的答辩陈述,原、被告结婚证,庭审笔录入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两个婚生女目前均随被告一起生活,且婚生女李*甲未满十周岁,故婚生女李*乙随被告生活、婚生女李*甲随原告生活为宜。夫妻共同财产有价值6万元轿车一辆(冀F6C383),因该车登记在被告名下并由被告使用,故该车辆归被告为宜,被告应支付原告一半车辆价款。对于房屋等其他财产,因涉及案外人权益,双方可另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价值60000元的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车牌号:冀F6C383)归被告所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30000元。

三、婚生女李*甲由原告自行抚养,婚生女李*乙由被告自行抚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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