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朱**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娄**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