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王*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