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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藏珂;被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4月在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张*乙。由于婚前彼此缺乏了解,仓促结婚,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且在学识、所处的环境和生活习惯等诸多方面相差甚远。孩子出生后,随着事情的增多,双方矛盾加深,被告对原告不体贴,原告既要工作,又要带孩子,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而被告未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彼此缺乏信任,吵架怄气是家常便饭。被告的种种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原告为孩子付出巨大心血,孩子现不足一周岁,尚处在哺乳期,大多数时间由原告及其家人进行照顾,故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被告应负担抚养费直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1600元每月,直至孩子十八周岁止;3、原、被告双方为共同生活购买的房产一套,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的一半约30000元,被告应给付原告;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对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被告认为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条件和程度,故不同意离婚。2、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在认识和结婚以后的长时间接触中,感情比较稳定,另外婚后生育一个儿子,活泼可爱,原告方*到了做母亲的义务,关爱有加。为了孩子的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28日登记结婚,于XXXX年XX月XX日生有一子张**。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夫妻感情不合,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稳定,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原、被告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被告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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