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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结婚时间长了争吵的也更加厉害。虽然双方于2000年生育一女孩儿董**。后于2007年生育一男孩董*乙。但双方的感情也没有因此而好转。并且被告对家人及孩子不管不顾,还经常没有原因的乱发脾气,被告的种种行为是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原告已经无法忍受这种生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董**及婚生子董*乙归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某某答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原被告生育两个子女,被告尽心照顾两个孩子,为家庭付出,不同意原告起诉内容,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1月7日生长女董某甲,现上初中。于2007年10月28日生次子董**,现上小学。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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