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326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264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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