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原告郑*甲诉被告郑*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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