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墨*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认识时间不长就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还对我大打出手,导致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为此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偿还我的欠款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墨*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墨*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原告称双方均无个人财产在对方处,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且结婚时间较短,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原被告之间的财产关系,由于被告墨*未到庭,无法查实,本案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墨*离婚;
二、驳回原告王*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