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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牛*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牛*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牛*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9月14日生女孩牛*乙,2010年年6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牛*丙。虽生育两个子女,但被告并不珍惜与原告之间的感情,经常对我进行打骂,被告有赌博恶习,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顾,近期被告又对我进行殴打,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2015年6月份分居至今,夫妻情分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此起诉,请贵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牛*甲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安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9月14日生女孩牛*乙,2010年年6月1日生男孩牛*丙。原告王*称与被告牛*甲感情已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庭陈述及结婚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牛*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儿一女,家庭生活中产生纠纷在所难免,只要能够冷静对待,正确处理,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王*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牛*甲予以否认,且原告王*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有婚姻法规定的应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为了家庭和睦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应不准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王*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牛*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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