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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边*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边*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二婚,无婚生子女,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没建立起夫妻感情。2015年7月20日在双方吵打后原告回娘家居住,8月被告又找到原告娘家和原告打架并把原告打伤,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与被告已没有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被告负担。

原告边*提交证据有结婚证、身份证和受伤的照片。

被告辩称

被告赵*答辩称,我没有打她,让她提交打伤她的证据。我不是二婚,原告是二婚。2015年7月20日没有打架她就回娘家去了,后来她又回来过。婚后没有子女。

被告赵*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边*为再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支持婚姻自由,但也反对草率离婚,原告边*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采信,对其要求与被告赵*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本着对家庭和社会负责的态度,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实现真正和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边*与被告赵*离婚。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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