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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9月27日生大女儿高*冰,××××年××月××日生二女儿高佳鑫,现两个女儿随原、被告一起生活。婚后由于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并且被告经常怀疑原告有作风问题,侮辱原告的人格,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呈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高*冰由原告抚养,二女儿高佳鑫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原告晚上屡次出走,找回来之后也没有说过原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高*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9月27日生大女儿,取名高雨冰,现在学校上学住宿;于××××年××月××日生二女儿,取名高佳*,现随原告李*一起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二个孩子户口本复印件附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李*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定州市公安局大鹿**出所于2015年11月4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2015年10月27日下午15时左右,我大鹿**出所接到东建阳村李*报警称:当天下午15时因家庭矛盾,李*被丈夫高*用拳脚打伤腹部,并用手扇脸。被告高*对殴打原告予以承认,称是原告带几个人去其家,原告威胁被告,然后被告一气之下才打的原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生有二个女儿,双方分居时间未满二年,即使偶有感情不和,亦应互敬互让,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克服彼此的缺点,增强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还能维系。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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