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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丙,2004年2月15日生儿子王*丁。原被告未经充分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争吵,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王*丁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王*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俩儿子这么大了,我对家庭是负责任的。原告说的不是事实,过去我包地种地,现在打工,挣的钱都给她,我没有打过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8年2月份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王**,2004年2月15日生儿子王**。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时常为琐事吵嘴打架。2015年6月8日双方为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回娘家居住,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做和好工作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生活近二十年的时间,生育了两个儿子,在共同生活中是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的。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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