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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