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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甲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边*甲诉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高阳县蒲口乡政府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1994年6月被告离开家,至今下落不明,现分居21年,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育有一子边某乙,现已成年。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高阳县蒲口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边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4年6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5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高阳县南蒲口乡住前柳滩**员会证明、高阳县民政局证明、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离家已达二十多年,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边*甲与被告邓*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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