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田*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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