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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邓*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双方在博野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2007年05月30日,被告邓*即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后原告到博野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局查找,被告邓*至今下落不明。因为原告与被告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夫妻感情,故原告要求离婚。

被告邓*未做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双方在博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当日,原告王*给付了被告邓*款6,000元。2007年05月30日,被告邓*离开原告家不知去向,原告多方查找被告仍无下落。2007年06月05日,原告王*到博野县公安局报案。博野县公安局以被告邓*涉嫌诈骗罪立案受理。博野县公安局城关刑警队查明:被告具体下落不明。2015年07月27日,本院受理原告王*的离婚诉讼。2015年08月03日,本院依法向被告邓*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2015年11月05日,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坚持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办理结婚登记到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仅仅三天时间,期间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原告多方寻找被告,被告仍下落不明。现原被告彼此已不能履行婚姻义务,夫妻关系的维持已没有任何意义。又经本院公告查找仍无被告下落,本院只能依法缺席开庭审理。现原告坚持离婚,本院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与被告邓*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人民币,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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