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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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