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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