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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段雅欣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被告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14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儿,取名郭**。婚前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在后来的家庭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婚生女出生后原被告就开始了分居生活,双方夫妻及家庭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郭*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我们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儿,取名郭**。婚前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虽有矛盾产生,但夫妻均能相互谅解。但在后来的家庭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没有深入沟通,导致双方矛盾加深。庭审时,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有矛盾发生,但均系在家务琐事中双方缺少沟通引发,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夫妻双方能互相体贴谅解,遇事相互商量家庭矛盾会迎刃而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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