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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祁*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的,没怎么相处就同居生活了,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还可以,后来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打我。2003年我无法忍受家庭暴力就回了娘家,后来被告承诺改正我就回去了,但被告没有悔改,我再次于2007年离家出走,被告找到我后以武力威胁,我就外出打工了。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和原告结婚多年来夫妻感情较好,我们生有两个儿子,我对原告一直善待有加也没有打过她。原告于1999年离家出走过,但后来主动回家与我和好。2007年原告到蔚县打工结识了别的异性,回家过春节时谎称乔**的三姐约去做被子,继而离家出走,我到乔**找她,才知原告根本就没去。原告出走时将家中劳动积蓄40000元都带走了,第二天15岁的次子赵**也被原告蒙骗与原告一起离家出走。自原告母子走后我活儿也不干了,骑着摩托车往返蔚县八趟找他们,还租用汽车扩大寻找范围。孩子跟原告走了之后误入传销团伙,落了个精神障碍尚待寻医治愈。我现在还想和原告重归于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同居生活生下长子后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相处得还可以,后来二人发生过吵打,原告称系被告喝酒后无故殴打原告,被告辩称系因原告出轨而殴打原告。1999年原、被告发生吵打后原告离家出走,2002年原告回家与被告和好。2007年原告离家出走外出北京打工,后又与长子在蔚县租房居住至今。被告主张自原告离家出走后一直寻找原告,原告称对此不知情,孩子们回去找过被告。

另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赵**,现已成家,于**年××月××日生育次子赵**。原、被告称次子赵**患有精神障碍。

被告称原告于2007年离家出走带走家中积蓄40000元,原告质证后不认可。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经人介绍相识而缔结婚姻关系,但结婚时间已有二十多年并育有二子,已经建立起较深厚的夫妻感情并组建了较稳定的家庭组织,且原告离家后被告一直未放弃寻找,并表示愿意和原告和好。双方在日后的生活中,只要秉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原则并加强沟通和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祁*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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