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左*与樊*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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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某某诉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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