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人民法院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0.00元,由原告承担100.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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