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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大为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及被告代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取名代某乙,婚前婚后一段时间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但在后来的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被告对自己的家庭、原告和孩子极不负责任,特别是原告生育女儿后,被告更不管原告和孩子的生活费。被告是搞个体的,他不但不尽夫妻义务和父女义务,而是买了一辆摩托车后,整日和他的小哥们儿们在外玩耍,原告与被告虽系夫妻生活在一个家庭中,被告也是时而见时而从不回家。因此,原告找到被告理论,被告却提出与原告离婚,并将原告和孩子撵回原告父母家也不闻不问。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代*甲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原告所说的与事实不否,我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代某乙。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夫妻能相互体贴,虽有矛盾产生,但夫妻均能相互谅解。但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没有深入沟通,导致双方矛盾加深。庭审时,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在法庭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有矛盾发生,但均系家务琐事引发,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夫妻双方能互相体贴谅解,遇事相互商量家庭矛盾会迎刃而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不准予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代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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