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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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