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郑*、张*与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