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