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张*甲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甲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武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近几年双方争吵越加厉害,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张**一直由原告照顾,原告要求抚养儿子,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当庭宣读××××年××月××日对张**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中被告张**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一个儿子,离婚对儿子成长不利,坚决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对被告庭前的询问调查,本庭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为:1、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儿子张*乙由谁抚养为宜?抚养费如何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围绕第一个调查重点,原告述称,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也同意离婚,原告起诉的诉讼费用都是被告所出,被告表示同意离婚。被告的所有生活物品已从原告住处带走,这也说明被告是同意离婚的。提交证据1、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3、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

围绕第二个调查重点,原告述称,如果判决离婚,婚生之子张*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因被告经常喝酒不回家,也不照顾孩子,对孩子成长不利,所以由原告来抚养孩子。原告庭后未提交张*乙出生医学证明,向法庭提交户口页三张。

围绕第三个调查焦点,原告述称,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武邑县富达金街门店一套,价值40万元。如原被告双方离婚,该门店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财产分割款20万元。针对此调查重点原告没有证据提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在武邑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现张**随原告生活。原告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张**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武邑县富达金街门店一套(价值40万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折款20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在结婚后又育有一子,感情基础比较深厚,有一定的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和夫妻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原告离婚之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关离婚的规定,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子女由谁抚养为宜和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是以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为基础,对于原告起诉离婚未能提出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应证据证明,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子女由谁抚养为宜和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在本次诉讼中不作处理。被告张*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高*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