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乙、女*,现年满16周岁。从结婚到现在被告经常发脾气,我对他是一忍再忍。夫妻两人经常因琐事吵架,被告多次殴打我,且被告有外遇。2014年农历八月十五双方分居至今。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吴某乙、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共计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原告带走个人陪嫁物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从结婚到现在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的原因是我在外打工经常上夜班,原告怀疑我有外遇。我为了气她,我故意发短信,我做错了承认错误。分居以后我去叫过原告五、六次,原告没有回来。我做错的事我今后改正,希望同原告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乙、女*,现年满16周岁,两个孩子是双胞胎,儿子上高中二年级,女儿在外打工。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因为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被告为了气原告,被告故意发短信。被告在庭审时承认错误。原告称被告多次殴打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被告承认因生活琐事吵过架,承认打过原告一、两次。2014年农历八月十五日双方发生争吵分居至今。后被告多次叫原告回家和好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20多年,虽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婚后大部分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关系疏远,根本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与谅解。庭审中,被告诚恳向原告承认错误并道歉,和好意愿强烈,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谅解对方,共同维系和好美满的夫妻关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