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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