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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与被告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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