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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张*与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郑*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郑*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于2015年10月26日收到贵院于2015年6月29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和2015年8月3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但贵院早已冻结了异议人的银行账户,并已经执行了部分资金。异议人没有工作,无资金来源。冻结的银行资金、两张存单系异议人父亲暂存的退休工资,现已造成异议人父母无法正常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u0026amp;amp;ldquo;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u0026amp;amp;rdquo;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以及贵院强制执行的依据是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而判决书判令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一条也没有履行。1、判决书第二项判令的孩子的抚养费,自2013年11月起每月给付600元,已经23个月计13800元,申请执行人分文未付。孩子出生于2000年11月25日,按判决书给付到18周岁,申请执行人应给付抚养费32400元;2、判决书第三项判令的u0026amp;amp;ldquo;婚后共同财产郑**房产一套,归原告(即异议人)所有,双方议价为40万元,被告(即申请执行人)将房屋采暖设施恢复原状后,原告给付被告20万元。u0026amp;amp;rdquo;事实上,申请执行人未履行u0026amp;amp;ldquo;将房屋采暖设施恢复原状u0026amp;amp;rdquo;的前置条件,所以,贵院尚不应当查封、冻结、执行异议人的财产。3、判决书第四项判令的申请执行人手中的两份保险2000元和5000元及20200元的定期存款也没有分割,申请执行人应给付异议人12600元(已经减去1000元)。4、申请执行人应承担的670.50元的诉讼费,亦未支付。特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定:u0026amp;amp;ldquo;一、准予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离婚;二、婚生男孩由异议人抚养,申请执行人自2013年11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600元,本判决生效前的孩子抚养费生效后5日内付清,本判决生效后的孩子抚养费每月5日前付清当月的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时止;三、婚后共同构建的郑**房产一套,归异议人所有,双方议价为40万元,申请执行人将房屋采暖设施恢复原状后,原告付给被告房款20万元;四、婚后共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手中的保险两份,分别是2000元和5000元及20200元定期存款,在异议人手中的一份国库券1000元,由双方均分。以上第三、第四项财产及款项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接清。u0026amp;amp;rdquo;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第三项,要求异议人给付房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但未提供将房屋采暖设施恢复原状的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决生效后,履行生效判决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申请执行房产分割款20万元及逾期利息,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但该权利行使的前置条件是将房屋采暖设施恢复原状后。由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将房屋采暖设施恢复原状的证明材料,其申请执行房款及利息的条件不成就,异议人对此有抗辩权。待申请执行人提供已将房屋采暖设施恢复原状的证明材料后,该案再行继续执行。异议人称法院冻结和划拨的银行存款是其父母的陈述,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认可。异议人提到的判决第二项孩子的抚养费、第四项的财产分割和预付的诉讼费,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权利人可依法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恢复执行。

驳回异议人的其他异议申请。

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河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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