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呼*诉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呼*于2015年12月7日以双方庭下调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呼*撤回对被告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呼*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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