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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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