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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