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多某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联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由于相处时间较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至今没有工作,不能分担日常生活所需。原、被告双方一直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导致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承认结婚后我在某些方面做的不太好,但是基于原告所说的一些理由和事实我不认同。我们从认识到结婚整整一年的时间,这一年多的时间也多次见面沟通交流。这个婚姻不是草率决定的,我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原告说我没有工作我不认同,我有工作,只是工资低原告看不上。我希望原告再慎重考虑一下我们的婚姻,我们之间还是有感情基础的,不同意离婚。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后被告搬出居住,自己在外租房。原告现已怀孕。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曾因为家庭纠纷双方发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并没有本质性的矛盾,何况被告依然深爱着原告。只要夫妻之间多沟通,坦诚面对家庭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和问题,改进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被告多尽一些丈夫之责,呵护已怀孕的被告,相信夫妻之间的感情裂痕会得以修复,家庭生活依然幸福。综上,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多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