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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对被告刘*乙的离婚诉讼。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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