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甲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对被告刘*乙的离婚诉讼。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张*与李*管辖裁定书
贾*与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解*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呼*与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