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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赵*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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