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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