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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解*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解*甲因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被告解*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解某乙。婚后,因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在原告怀孕期间没有经济资助,多次吵架一直不理,产后1个月外出不知去向,没有联系。被告的行为致使原本脆弱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孩子由原告抚养,从年月日起被告每月给原告1000元作为孩子医药生活的抚养费(直至18岁)。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称我外出不知去向,不资助原告,不是事实。

原告提交结婚登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经被告质证,被告对此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解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过争执。原告婚前个人财产:u0026amp;amp;ldquo;洗衣机一台,冰箱一台,沙发一套,餐桌一张椅子四把,茶几一个,四床被褥。u0026amp;amp;rdquo;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任何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对家庭负责的态度,多做沟通,消除隔阂。男孩解某乙尚年幼,其健康成长亦离不开父母的关怀与照料。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且被告希望与原告和好。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婚前给原告彩礼10万元,未提交证据,故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孙*离婚之诉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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